未经许可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危险作业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发布,对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刑事政策把握和安全生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治化。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行刑衔接案件为扬州市法院系统第一宗以危险作业罪判决的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1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在胥浦地区有人非法买卖汽油。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查获92#汽油16桶(10公斤/桶、其中有1桶内仅有1公斤汽油)、汽油加油漏斗1个。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16桶92#汽油、汽油加油漏斗1个进行扣押,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将该加油点进行查封,暂时停止童某某的经营活动,并对现场存放的白色透明液体进行取样、送检,最终检测认定该白色透明液体成分为汽油。
经现场勘验及相关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发现童某某的加油点位于仪征胥浦油港路一间院落内,童某某采用桶装油品储存,用漏斗直接往汽车油箱中倾倒加油的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距加油点4.86米处有四间宿舍(宿舍内均有人居住)和1个正在经营的饭店,南侧5.6米处有管道,8.4米处地面有一运输管道,管道上张贴有易燃易爆标识,加油站的平面布置与周边的安全防火间距、安全条件不符合多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该加油点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引发危险物品的火灾、爆炸、车辆损害,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02
案件结果
2022年6月23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将童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线索移交了仪征市公安局,仪征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24日,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1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童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6个月。
03
法律链接
1、汽油、柴油的经营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4
案件评析
(一)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奠定基础。本案件是仪征市办理的第一宗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扬州市法院系统第一宗以危险作业罪判决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于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非法买卖油品人员强烈警醒。私卖汽油、柴油不仅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更会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无法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危害、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知识,私自改造加装加油设备,消防、环保设施根本达不到要求,其储存的大量油品一旦泄漏或起火,将造成严重危害。本案的办理给私自倒卖汽油、柴油者以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三)合作联通促进案件办理质效。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督局移交线索后,立即行动,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查封扣押油品,固定证据。现场勘验后,判断此经营活动存在高度危险的可能,涉嫌危险作业罪,按流程依法将线索移交至市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办案机关共商对策,积极沟通,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现场经营条件安全评估,为案件办理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法修正案》正式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事故前严重安全违法行为入刑(附全文)
习近平主席签发第十八号令!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等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二)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修正案》正式通过,2021年3月1日实施︱事故前严重安全违法行为入刑(附全文)
习近平主席签发第十八号令!关于“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等领域”刑法修正案(十二)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