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科目的法条比较少,没有法条的部分就用答题模板来解决,可以直接背模板,到时候根据材料中的主体替换名词即可,很方便!
我们汇总了近十年里几乎所有的真题提问,并增加一些我们认为可能会考的地方,总结出每个问题的答案和技巧,整合出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这些内容都是考前可以直接背诵的部分,考试遇到类似的考题可以直接套用公式。既能让你提高答题速度(留出更多时间翻法条),又能避免遗漏重要得分点,不丢分,少丢分!
其中,模板内的“xx”可以直接替换成考题内的对应主体词语。部分考点还配置了相关答题技巧的说明,帮你在考试的时候理顺思路,多捞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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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模板的内容较多,下面是我节选的部分真题问法,大家在日常空闲的时候可以多看,多背。
PS:刑法和民法这类的题目,主要是结论+理由的案例分析题,因此需要兼顾结论正确+理由表述完整。很多人得出结论没啥问题,重点就是不会写理由!
因此,除上述答题模板外,我们还给大家录制了《主观题带写课》,手把手的教你写真题(从读题-标记题干-整理思路-画法律关系图-踩点答题等)!
至于诉讼法科目,超过50%的题都可以依靠法条解决!因此,一定要听完《法条定位课》,翻熟重点法条位置!
以下内容节选自《刑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一、不作为犯罪
问(12年问5):行为人(XX)见到山坡起火,不报警也不救助悄然离去,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考点识别】案情中行为人见到火灾,作为良好公民似乎应该做点什么,但他没有做,可能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答: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XX)仅是偶遇火灾,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没有义务来源,不具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作为义务,所以行为人(XX)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技巧】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
二、因果关系
问(19年):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有白血病(出血就流血不止),却隐瞒真相雇请行为人(XX2)轻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XX )受到轻伤害后因特殊体质死亡(XX2不知道其有白血病)。对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是汇集2个人的因果力一起完成的,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案情中有雇凶杀人的表述,考查教唆犯;案情中“不知道其有白血病”表明XX1利用了XX2的不知情,考查间接正犯。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出血就有可能死亡,是在雇凶杀人,考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行为人(XX2)实施的故意伤害和死亡结果之间“半路杀出个白血病”,是介入因素,考查因果关系认定。
答:(1)行为人(XX1)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XX1)明知被害人(XX)具有特殊体质,对于受伤就会死亡的结果有认识能力,仍要求行为人(XX2)伤害被害人(XX),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XX2)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XX2)已经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这一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2)的行为与被害人(XX)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2)只有伤害被害人(XX)的故意,但由于行为人(XX2)主观上无法预见到轻伤害被害人会导致死亡结果,故对该死亡结果没有故意、过失,不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3)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行为人(XX2)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重罪与轻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XX1)引起他人产生犯意,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在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上,行为人(XX1)利用了不知情的行为人(XX2)的行为,是间接正犯。
问(13年问3):司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施暴者,施暴者操作不当致其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司机刹车不及撞上施暴者的车受重伤。施暴者是否应对司机的重伤结果负责?
【考点识别】题干问“是否应当对……结果负责?”直接表明考查因果关系。
答:无需负责。本案中,在重伤结果发生之前,有司机刹车不及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施暴者的行为与司机重伤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结果不应当由施暴者负责。
问(12年问6):行为人(XX)放火被害人(XX1)房屋,火延烧至被害人(XX2)家,被害人(XX2)为取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屋中而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如何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XX2)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如何论证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识别】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个放火行为,“半路杀出了”被害人自己进入火中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问题直接表明考查因果关系问题,还是观点展示问题。
答:(1)不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行为人(XX)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XX2)自身冒险返回屋中的行为这一介入因素,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常不会为了5000元现金冒险返回火场,该介入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中断了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2)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XX)放火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无A即无B。没有行为人(XX)的放火行为被害人(XX2)就不会返回火场取财物,也就不会死亡,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被害人(XX2)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技巧】介入因素异常的判断:独立(无引发关系)。若前行为通常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发生,则介入因素不异常,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本题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考察因果关系的判断,(2)的回答是不合理的,如果题目未要求正反作答,只回答(1)的内容。
三、正当防卫
问(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遭受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共同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有可能过当),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分析?
【考点识别】案情中出现“反击”,且凭借朴素的正义观,对抗依法执行公务属于是“不正”,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有重伤结果,要考虑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二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虽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正当防卫。
【技巧】正当防卫要注意成立条件和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问(20年):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共同伤害他人,行为人(XX1)在攻击被害人(XX)时,被害人(XX)及时躲闪,导致行为人(XX1)击中了同伙行为人(XX2)致其轻伤,对此行为应如何分析?
【考点识别】失误打偏了打中同伙,属于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也属于打击错误,都是传统的观点展示问题,即便问题没有要求,也要主动进行观点展示。
答1:行为人(XX1)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但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偶然地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关于承担何种责任,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的犯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构成正当防卫,无罪。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XX1)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评价为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2:行为人(XX1)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1)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XX1)主观上想伤害人,客观上也伤害了一个人,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内达到了法定的一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观点二: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XX1)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行为人(XX1)主观上对被害人(XX)有伤害故意,但因打偏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没得逞,故对被害人(XX)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人(XX1)对同伙没有伤害故意,只有过失,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因此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技巧】误打中同伙的题目可以从两个角度作答。
问(13年问2):行为人(XX1)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其朋友行为人(XX2)路过时和行为人(XX1)一起殴打不法侵害人,当“不法侵害人”说明警察身份后,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不信,仍致其轻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可能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答: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在警察明确告知其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对警察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仅造成警察轻伤结果,因此行为人(XX1)和行为人(XX2)无罪。
【技巧】假想防卫的本质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举措。假想防卫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四、犯罪主观
问(15年):行为人(XX)杀人后为了湮灭证据,将尸体扔入湖中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考点识别】杀人后毁灭证据属于犯罪分子本性,可能考查期待可能性问题。
答:行为人(XX)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行为人(XX)为了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沉水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此罪犯罪主体不含本犯,自己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技巧】本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很难不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
问(16年问2):行为人(XX)为了将被害人(XX)的财物据为己有而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的头部,被害人(XX)重伤昏迷,行为人(XX)以为被害人(XX)死亡,为了毁灭罪证,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致被害人(XX)窒息身亡,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考点识别】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比行为人预想的要晚发生,考查事前故意。
答: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晚发生,属于具体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理论上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XX)用花瓶猛砸被害人(XX)的头部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普通抢劫),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行为相互独立,数罪并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XX)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XX)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3)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XX)在实施挖坑并将被害人(XX)埋入地下时,认为被害人(XX)已经死亡,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第四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技巧】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结果推迟)考查过多次,注意掌握四种观点,但考试时间较紧急,观点展示一般答前两种观点即可。
问(15年):行为人(XX)打算将被害人(XX)掐晕后再扔入湖中溺死。行为人(XX )掐被害人(XX)脖子后,误以为被害人(XX)已昏迷(实际上已经被掐死),便将其扔进湖中。对于行为人(XX)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考点识别】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考查结果的提前实现。
答:被害人(XX)死亡的结果比预想的要提前,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判断是否着手。本案中,行为人(XX)的掐脖子行为已经对被害人(XX)生命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已经着手,行为人(XX)具有杀人的故意,最终也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五、故意犯罪形态
问(21年问4):行为人(XX)在杀害妻子过程中,被二人的儿女看到(3岁、5岁),行为人(XX)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妻子轻伤。行为人(XX)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哪两种观点分歧?
【考点识别】案情中考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且题目表明了是观点展示,可能考查“能不能”继续犯罪的观点展示。
答:主观说(通说)认为,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本案中,如果行为人(XX)本人认为,还能够继续实施杀害行为,但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则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客观说认为,行为人(XX)成立犯罪未遂。犯罪行为“能不能”继续实施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本案中,当着孩子面杀妻,一般人会认为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属于被迫放弃,成立犯罪未遂。
最后,背模板的时候,不要只用眼睛“背”,一定要动手写案例,要融入到日常的案例练习中。你的案例写得越多,就越熟练,这些公式基本就会了,甚至不需要特意的背!
因此,主观题最重要的就是多写案例,你不写就永远不熟练,模板公式就记不到位,考到模板题都无法快速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