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方责任,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同时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2024年3月1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01Z)实际车辆外观与合格证标示不符,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要求,整车质量检验结果为73.6kg,标准要求为≤55kg。
经查,当事人为了能满足客户需求,将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进行了改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4月2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2月2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宜兴市万石镇黄飚车行销售的“光宇”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在市级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8日从经销商处购进8只“光宇”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生产企业名称: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8270号)。至2024年2月26日案发被查时为止,未有售出,抽样8只(其中4只在当事人店内备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备样的不合格电动车专用蓄电池4只,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19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的告知单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天津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617Z、生产日期为2023-02-23、商标为五羊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在杭州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625Z、生产日期为2023-08-31、商标为五羊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脚踏骑行能力、车速提示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6元,罚款89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4年6月2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移送函,当事人生产的型号TDT039Z电动自行车(生产日期:2023-09-15)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识与警示语、整车质量、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及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60辆,货值金额为54000元,违法所得为28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款9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4年4月22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无锡白龙马车业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2辆,通过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沃特电动摩托车专营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对其中的11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蓄电池仓、更换了与认证不一致的蓄电池;对1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与认证不一致的蓄电池。本案货值金额31152元,违法所得390.73元。
还查明,为提高其京东平台店铺“沃特电动摩托车专营店”展现量,自2023年3月开始,当事人通过个人杨天臣联系刷手,刷手下单后,向刷手邮寄空包的方式完成交易,通过虚假的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查实的虚假交易共计39单,刷单订单金额168598.99元,当事人向个人杨天臣支付用于刷单的费用为172687元。
当事人销售擅自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0.73元和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虚构交易制造虚假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4年8月29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山区堰桥韩志强电动车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台正在改装的冠能六代T60-D-悦享CL版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购进该电动自行车后加长鞍座及靠背,擅自将鞍座长度改装至600 mm(标准值:不超350 mm)和加装靠背,导致外观与出厂不符。原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容量(AH):12,额定电压:48V),当事人擅自更换安装为石墨烯铅酸电池(产品名称:华宇牌雅迪TTFAR石墨烯3代Plus电池,蓄电池型号:6-DMF-38,蓄电池容量(AH):38,额定电压:72V)。涉案电动自行车被加装、改装后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外观及数据不符,且违反了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涉案货值509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10月15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99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4年7月4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南湖园路96号的新吴区余宁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6辆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蹬且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从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545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6辆电动自行车,罚款463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2024年4月24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354Z)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从无锡市大迈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3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1330元/辆,并于2024年4月24日,以1980元/辆价格销售给检验机构一辆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另两辆作为备样没有对外销售。涉案总货值为5940元,销售获利6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经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两辆、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并罚款594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胡梦頔 张梦祎
审核:徐晶心
发布:张梦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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