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申报时点】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天津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