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中院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4 17:24   福建  

新闻发布会

生态司法保护工作

典型案例通报





一、某水产品养殖场诉某电子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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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莆田某电子公司委托无相关资质的冯某某有偿清理公司沉淀池内污泥,同年7月17日,冯某某未经莆田某电子公司同意,将上述污泥清理工作有偿转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经营者蔺某某负责。当日,冯某某、蔺某某分别驾驶吸粪车到莆田市某电子公司,二人使用吸粪车抽吸沉淀池内污水后,运输至涵江区某海防路,倾倒在该路南侧、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西北侧树林内等地,共倾倒约10立方米污泥。后部分污泥沿海拔较低道路漫流至莆田市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西北侧路旁雨水井附近进入地下管道,并从该养殖场西北角雨水管道口排入鱼塘,导致鱼塘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事后,莆田市涵江区某水产品养殖场因与莆田某电子公司协商有关经济损失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莆田市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经营者蔺某某在不具备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处置活动相关资质和污染防治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转承揽莆田某电子公司污泥清理工作,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将污泥随意倾倒,造成鱼塘污染、鱼虾死亡等公私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某明知该疏通服务部无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仍将污泥清理工作转交该疏通服务部,双方具有违法倾倒污泥的共同故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莆田某电子公司作为工业污泥的产生、排放企业,将清理污泥工作给无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个人和单位,且未对污泥去向进行监管,主观上放任其随意处置,导致本案损害后果,依法应当与冯某某、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莆田市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赔偿莆田市涵江某水产品养殖场经济损失,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冯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宣判后,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共同维护生态平衡。本案中,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某疏通服务部以及冯某某三方都存在过错,共同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莆田市涵江某水产品养殖场经济损失,依法均应承担相应赔偿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依法处置固体废物,以及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二、被告人易某某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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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9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易某某以 11 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戴某和购买位于仙游县某乡某村山场林木桉树,在办理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案外人戴某某等人砍伐,期间将伐区西侧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桉树一并砍伐,并出售给仙游县案外人郑某某木材加工场及绰号为“阿肥公”的人。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山场超审批范围采伐桉树的林木蓄积量为 25.282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的修复费用为 3522.6元。经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测算,因超审批范围采伐桉树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0.5778吨。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于 2023年8月1日向仙游县财政局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3522.6元,并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林业碳汇41吨计2217.28元。


【裁判结果】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审批范围砍伐林木累计蓄积量达25.2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易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罚金,并购买相应碳汇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其本质是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兑现机制。对于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以往的修复方式主要集中在植被恢复等基础措施上。引入林业碳汇不仅可以要求违法犯罪人员恢复植被,还可以量化其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造成的损失,并通过补种树木、开展森林抚育等方式来修复受损的碳汇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本案是我市首个在审理涉生态环境案件中引入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案件。仙游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碳汇评估和修复机制,积极推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在我市司法实践中落地施行,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双碳”目标结合工作,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贡献司法力量。




三、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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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处于禁猎期内,仍在禁猎区域空地上架设一张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鸟网,猎捕野生斑鸠共计15只,其中13只在猎捕后存放在家中。经鉴定,涉案的15只野生斑鸠中,13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山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网捕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承诺履行筑巢护鸟公益活动,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综合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判决生效后,秀屿法院将本案移送执行立案,督促被告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并邀请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等共同监督实施。秀屿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林某某送达了《筑巢护鸟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告知被执行人需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前往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六十个小时,同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三十个。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某针对后续剩余的生态修复工作制定详细计划表,以便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落实情况定期报区法院执行局。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秀屿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创新适用“生态审判+执行”模式,按照秀屿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秀屿土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根据辖区湿地鸟类物种多样性特点,因地制宜,在审判阶段引入《筑巢护鸟令》,引导被告人深刻认识捕杀鸟类,破坏鸟类生物多样性的危害;执行阶段加强与审判阶段的衔接,通过执行督促机制,督促义务人以实际行动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生态危害,助推鸟类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长久保护,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效果。本案安放的人工爱心鸟巢主要以招引林益鸟为主,悬挂在隐蔽、游人干扰较少的树枝上,为野生鸟类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执行阶段,秀屿法院还创新宣传方式,推出了“湿地百科二维码牌”,将湿地常见动植物、审判案例、普法课堂融为一体,为打造休闲娱乐与普法教育为一体的湿地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添砖加彩。




四、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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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兴化湾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即名称为导陷建网陷阱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零时许,被正在该海域巡逻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渔获物海蛎螺11.5公斤、石蟹0.7公斤、海鳗0.9公斤、章鱼6.5公斤、苦螺2公斤及飞机网一张。经鉴定,上述涉案渔获合计价值1121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涵江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具备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没收涉案渔获物。

诉讼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涵江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某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某赔偿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损失及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用于在莆田市涵江区“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内种植红树植物。协议签订后,涵江法院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将上述修复费用于种植红树植物300平方米。案件生效后,将红树植物种植验收项目及工程款支付移送执行立案,由执行局跟踪、监督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种植要求,并在执行程序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案涉红树林生态补植项目成功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市首次在涉生态案件执行程序中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造成生态环境资源受损。因无法原地修复受损生态,涵江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采取异地异种修复模式,最大限度降低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同时,因生境不清和种植技术问题,红树植物的成活率普遍较低,为了保证红树植物的种植效果,继续督促第三方机构按量按质完成种植红树植物项目,本案生效后将红树植物种植验收项目及工程款支付移送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严把验收关口,成功验收本案红树林生态补植项目,实现生态修护的精准实施和闭环管理,保障生态修复实效,为探索“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积累有益经验。




五、仙游县多家鳗鱼养殖企业诉莆田市某局行政罚款处罚1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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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起,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水产养殖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统筹全市执法力量针对辖区内水产养殖集中开展交叉执法、测管联动,部分鳗鱼养殖场因污水排放超标,受到莆田市某局行政罚款处罚,先后15家鳗鱼养殖企业不服行政罚款处罚,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了解到涉案多家鳗鱼养殖场位于木兰溪上游流域,处理不当可能会对木兰溪水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城厢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开展府院联动、多元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最终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城厢法院针对该系列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典型意义】

鳗鱼苗素有“软黄金”之称,鳗鱼养殖是莆田的重要产业之一,但鳗鱼养殖废水如果无法得到妥善处置,将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本案中,城厢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刻理解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在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同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使企业树立绿色经营理念,积极探索保护环境的“绿色良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软助力”,助力木兰溪流域民营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目前,多家鳗鱼场已完成排污整治工作,真正实现了“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并存的美好愿景。




END


供稿:生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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