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或许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GB/T
150.4-2024的附录C为多层包扎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和验收附加要求,其中,C.6.2对多层整体包扎压力容器内筒的热处理作了要求,原文如下:C.6.2 多层整体包扎压力容器的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制内筒筒节,当厚度不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其A类焊接接头应在内筒组焊前进行焊后热处理;当内筒筒节厚度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应对内壳进行焊后热处理。设计文件中应给出避免层板与内筒直接相焊的技术措施。
多层包扎容器内筒常用的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材料包括Q245R、Q345R、Cr-Mo钢等。但乍一看,C.6.2似乎只考虑了Q245R、Q345R这类材料,未充分考虑Cr-Mo钢。分析如下:1、多层整体包扎压力容器的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制内筒筒节,当厚度不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其A类焊接接头应在内筒组焊前进行焊后热处理;2、当内筒筒节厚度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应对内壳进行焊后热处理。这两句的原意应该是:
不管什么厚度、什么牌号、有没有预热,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制内筒的A类接头都应进行热处理。如果内筒(牌号、厚度)未满足GB/T150.4-2024 8.4.3
a)(见文末截图)规定的焊后热处理“门槛”,那就筒节A类接头单独热处理了。如果内筒达到了“门槛”,那筒节、封头(或平盖)、筒体端部等组焊成内壳后一起热处理。大家都熟知,对于单层容器,Q245R、Q345R只有在超过一定厚度时,焊接接头才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而对于Cr-Mo钢,不管什么厚度,其焊接接头都要PWHT。标准前两句话里的前提——“当厚度不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和“当内筒筒节厚度超过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时”,似乎只是针对Q245R、Q345R?而如果套在Cr-Mo钢身上,就有点奇怪。就算把Cr-Mo钢“需进行焊后热处理的厚度”看作是0,也不太通。3、设计文件中应给出避免层板与内筒直接相焊的技术措施。个人认为,C.6.2条可以这么改:
多层整体包扎压力容器的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制内筒筒节,当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规定时,应对内壳进行焊后热处理。当未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规定时,其A类焊接接头应在内筒组焊前进行焊后热处理;设计文件中应给出避免层板与内筒直接相焊的技术措施。这样一来,不管是Cr-Mo钢,还是Q345R都说得通。
* Cr-Mo钢(不管厚度多少)所有焊接接头都要焊后热处理,所以有“当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规定时,应对内壳进行焊后热处理”。
(Cr-Mo钢不存在不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情况。)* 而如果Q345R达到了GB/T 150.4之8.4.3
a)规定的焊后热处理厚度时(咱们只是假设,通常也不会取这么厚),也有“当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规定时,应对内壳进行焊后热处理”。* 如果Q345R未达GB/T 150.4之8.4.3
a)规定的焊后热处理厚度,只需对单个筒节的A类接头进行焊后热处理。所以有“当不满足GB/T 150.4之8.4.3 a)的规定时,其A类焊接接头应在内筒组焊前进行焊后热处理”。
GB/T150.4-2024的8.4.3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