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等问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是否选择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仅是纯粹地作为中间人,其调解行为也体现了审判权的运用。因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和解是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
法院调解的过程包括庭前、庭审中、庭后调解三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及时予以批准,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从而结束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调解是在法官释明部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调解内容更倾向于法律规定,也更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
总的来说,法院调解是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法院的审判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