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酒后无故搭讪并辱骂路人,引发冲突,最终导致自己受伤住院,而动手的两名男子也被行政拘留。
6月12日23时许,珠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内某烧烤店门前发生斗殴事件。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受伤倒地,立即联系120将伤者送往医院。
经调查,当晚杨某林与朋友在餐馆畅饮后前往烧烤店,途中遇到抱着小孩站在路边等哥哥倒车的郭某炳。杨某林上前搭讪,郭某炳未予理会,杨某林便出言辱骂,导致郭某炳怀中的孩子受惊哭泣。此时,正在旁边停车的郭某良见状,上前质问杨某林,随后双方发生推搡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炳和郭某良动手殴打了杨某林,造成杨某林脸部不同程度受伤。周围群众见状无法劝阻,便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杨某林的伤情为轻微伤。最终,郭某炳和郭某良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俗话说:“酒壮人胆”,酒精能够使人兴奋,但酒后也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遇事应理性处理,依法维权。杨某林因过量饮酒而惹是生非,自食其果。而郭某良与郭某炳遇事不够冷静,打伤他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搭讪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搭讪的内容和后续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法律责任:
如果搭讪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或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欺诈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如果搭讪涉及不适当的性暗示、性要求或其他令人反感的性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搭讪过程中,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而拍摄照片、录像或泄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搭讪的方式和后续行为具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他人搭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在公共场合多次搭讪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搭讪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搭讪行为不当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