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官员腐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个别官员的贪腐行为到成片官员的集体堕落,这背后不仅关乎个人信仰的缺失,更映射出制度层面的深刻问题。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言,当个别官员腐败时,或许可以归咎于个人道德沦丧;但当腐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无疑是制度出了问题。
以鱼塘为喻,几条鱼的死亡或许只是偶然,但成片鱼的死亡则必然是水质出了问题。同样,官员作为政治生态中的“鱼”,他们的行为也深受政治环境即“水质”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国家,官员本应是人民的公仆,理应倾听民众的声音,为民众服务。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官员对上唯唯诺诺,对下颐指气使的现象。这种背离公仆本色的行为,其根源在于官员选拔制度的扭曲。
官员选拔制度本应体现“谁产生权力,权力就对谁负责”的政治学公理。
此外,官员权力的上下级关系并不等同于官员权利的上下级关系。在行政体制内,虽然权力有等级之分,但上下级官员作为公民的权利却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一些上级领导对下级可以为所欲为,下级在上级面前往往失去了自己的基本人格和尊严。这种关系的扭曲,同样源于制度的缺陷。
具体来说,我们的许多制度设计违反了政治学中的“下属权利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在行政体制内,虽然权力有等级科层,但上下级官员在公民权利上应是平等的。下级官员拥有自己的正当私人权利,其人格是独立的,不应被上级随意侵犯。
这种制度的不公不仅损害了下级官员的权益,也破坏了政治生态的平衡。它使得下级官员在面对上级时往往不敢直言不讳,甚至为了迎合上级而违背自己的良心和职责。这种氛围下,真话和实话往往难以听到,而假话和空话却大行其道。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要改革官员选拔制度,确保官员的职位由民众产生,并对民众负责。要落实“下属权利原则”,保障下级官员的正当权益和独立人格,防止上级对下级的任意侵犯。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政治体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