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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自2016年起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全面铺开,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一重大举措不仅是对前期试点成果的巩固和扩大,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因此,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水资源使用,可以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这一改革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调动地方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税收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据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这些原则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纳税人方面,《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覆盖了所有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普遍性。
在计税依据方面,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即根据实际取用水量来计算应纳税额。这一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监管。同时,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鼓励节约用水。
在税收优惠方面,《办法》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军队武警部队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情形给予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政策支持。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特定行业和群体的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国防建设等事业的发展。
在收入归属方面,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调动地方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地方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