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中机遇往往与风险并存,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但是一旦决策失误,不仅可能错失良机,更可能陷入财务困境。近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邵丹丹律师代理一起投资合同纠纷案件,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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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当事人经人介绍,了解到一个“前景广阔”的投资项目。在被告的热情邀请和承诺承担全部差旅费用的条件下,当事人前往上海进行了深入考察。考察结果当事人很满意,随即于同年9月16日与管理公司签订了《预订单》,预订了目标公司10万份股权,并支付了5千元定金作为投资意向的初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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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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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丹丹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退还投资款49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利息(以494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0%年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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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在投资前,应充分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投资项目的背景、运营情况以及市场前景等,不可仅凭他人介绍或承诺就盲目投入资金。同时,在签订投资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清楚理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和退出机制等关键内容。如对合同条款存在疑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而陷入纠纷。在合同中设定第三人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做投资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投资纠纷,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凯之星
邵丹丹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邵丹丹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十余年以来始终以专业、敬业、事业为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曾获得市、区优秀律师称号。擅长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等业务。
代理诉讼案件数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有十余件胜诉案例,赢得当事人赞誉并送锦旗多面。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为企业提供法律讲座,深受客户信赖。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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