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发违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到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经我中心按照程序进行邮寄告知书,短信告知或者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三十日内前来我中心接受处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我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政务服务大厅B栋一楼
电话:0745-583158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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