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发违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到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前来我交管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政务服务大厅B栋一楼
联系电话:0745-5831588
特此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 END —
我就知道您“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