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丨武汉大学法学院第四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成功举办

学术   2024-11-21 22:48   湖北  


11月16日至17日,武汉大学法学院第四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在法学院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论坛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武汉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复旦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吉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生宣讲团、清华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武汉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生宣讲团、浙江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生宣讲团、中山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青年研习会参与协办。


预备会议

11月15日晚,来自复旦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吉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生宣讲团、清华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武汉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生宣讲团、浙江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生宣讲团、中山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青年研习会的代表们齐聚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召开论坛前夕的预备会议,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琼出席会议,法学院各党支部代表们参加会议。



预备会议上,来自七所高校的宣讲团代表依次登台,以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的态度,逐一介绍各自宣讲团的整体情况及所取得的优异成绩。此外,各位代表纷纷结合自己的学习实践,分享了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心得。通过这次交流,不仅促进了各校宣讲团之间的经验互鉴与资源共享,更加深了与会者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与把握。


开幕式

11月16日上午,第四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开幕式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霄鹍、武汉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司文超、武汉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徐晖、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副处长姜刈非等相关领导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胡伟主持

姜刈非、李霄鹍首先为论坛作开幕致辞。随后,司文超为七校联合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倡议启动致辞。武汉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等六所高校宣讲团一起,共同发布“凝聚思想伟力,传递青年强音”联合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倡议。武汉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团团长任文佑作为七校倡议代表发言。在颁奖仪式环节,徐晖宣读本次论坛的论文获奖名单,参会嘉宾为论坛获奖者颁发证书。




(七校代表联合倡议)





(与会嘉宾为论坛获奖者颁奖)

主旨报告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周叶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题作主旨报告,本环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主持。周叶中结合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深入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意义。讲授内容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现场听众沉浸其中,真切地感受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魅力。



分论坛

分论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国际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自主民法学体系的建构”“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刑事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环境法治的新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数字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司法实践”八大主题,以“知名专家点评+青年学者参与+硕博士研究生对话”的模式展开交流研讨。


分论坛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阐释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润道

发言人及题目:

1. 甘肃政法大学苏海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乡村表达》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宋家乐:《走出法治的“荆棘丛”:论“新时代政法理论”在法治的回归》

3.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荣军:《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实践理路和愿景展望》

4.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上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理建构与思维运用——以我国宪法为例》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伍德志


甘肃政法大学的苏海平老师作了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乡村表达》的专题汇报,他提出,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乡村表达,法治乡村建设是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新背景,“三治融合”是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新路径。法治乡村建设下的村民自治没有消解自治,也没有稀释法治。村民自治是中国式法治道路的样板,是中国式法治模式的话语表达,在村民自治的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与其他法治现代化国家的根本区别。同时他表示,村民自治是一种协商式法治,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最后,报告重点说明了“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伍德志老师指出报告主题有一定程度的分散,民主和法治并不必然能够融合,相反在很多时候是冲突的。报告人提出了“协商是法治”的概念,但未对该概念进行深入探讨。最后,伍德志老师认为村民自治在中国民主制度中的作用并没有想象得那么重要,更遑论称其为法治革命。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宋家乐作了题为《走出法治的“荆棘丛”:论“新时代政法理论”在法治的回归》的专题汇报,报告从中国自主的法治道路如何证成出发,首先探讨了法治与传统政法理论的冲突,报告指出发生自西方话语的政法关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却呈现出一种相反的趋势,形成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开端的基石是(苏联传统下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报告进一步说明,构建中国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必须坚持法学的学科属性、学科分类、学科范畴、学术规范,体现法学学科的一般规律、普遍共识和基本特点,要坚持开放的视角,形成对法治形式、实质价值的平衡。对于新时代政法理论在法治研究中的回归,虽任重而道远,但前途却是光明的。伍德志老师指出报告的学术性较强,但对政法理论的论述过于简单,建议报告人继续深入大量阅读陕甘宁边区关于政法关系的内容,以明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同时,报告人还应当注意将政治话语转化为学术话语。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荣军作了题为《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实践理路和愿景展望》的专题报告。报告围绕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实践理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全球人权治理启示等部分进行论述。伍德志副教授指出,报告人在“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这一部分还需要加强论证,对于“生命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思考,并指出了“国家权益”概念的使用失当。伍德志老师指出报告人在“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形成渊源”这一部分还需要加强论证,对于“生命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思考,并指出了“国家权益”概念的使用失当。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上多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理建构与思维运用——以我国宪法为例》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对问题意识进行阐述,即发觉体系的冗余及无用,随后详细论证了一般意义上的“体系”与“法律体系”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见解,最后对法律体系思维的重要性进行论述。伍德志老师指出报告人的选题范围略大,可分别用两篇文章论述法律体系的法理建构和思维运用这两个重要议题。伍德志老师而后针对报告中的部分观点,详细介绍了卢曼的相关理论,例如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应为循环结构,而非“树状”或“金字塔式”;法律体系的统一不取决于正义,而是取决于合法与非法。最后,建议报告人对“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等概念进行进一步厘定。


分论坛二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家钰

发言人及题目: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清:《中级法院业务指导功能检视——基于 Y 市近五年 3156 件发改案件实证分析》

2.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伟:《论宪法实施的表达机制:经济体制改革宪法说理》

3.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毋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路径》的专题报告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黄文婷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清作了题为《中级法院业务指导功能检视——基于 Y 市近五年 3156 件发改案件实证分析》的专题报告。报告关注到中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方面的问题。首先提出了中院业务指导与实践需求存在着一定的落差,中院的业务指导方式虽然多样,但是总体而言局限性明显。其次,报告人分析了困境成因,进行中院业务指导机制的检讨。最后,报告人提出了如何进行中院业务指导路径的完善,强调了中级法院指导功能的重要性。黄文婷老师认为,文章聚焦在中级法院业务指导功能的现实问题上,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呈现出中级法院业务指导的实施情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提出从个案指导逐步过渡到类案示范并最终形成具有指导性意见的系统化策略的部分,可以通过实例加以证明。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伟作了题为《论宪法实施的表达机制:经济体制改革宪法说理》的专题报告。报告人关注到宪法说理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深入地分析了宪法说理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意义与作用。报告人提出,把宪法适用并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宪法在具体领域中的实施和应用,称之为宪法实施的表达机制。表达主体是基于不同职权的多元表达主体,表达结构则是宪法规范作为说理依据的明示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宪法说理的共识,从而来围绕这个共识的结构来设计。报告人借助了一种“立——驳”结构,这在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也适用。黄文婷老师认为,文章对经济体制改革宪法说理的论证丰富扎实,同时将宪法说理作为宪法实施的表达机制,将两者联系起来,是一个重要的创新之处,但是文章在论证结构上始终停留在一个层面,整体上没有清晰、完整地表现出贯穿全文的问题意识和相应的对策。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毋文作了题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路径》的专题报告。报告大致分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基础、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三个部分的内容。报告人认为,需要从国家任务规范、直接民主规范和组织活动规范三类规范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体系化的宪法依据。在合宪性的基础上,报告人进一步理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范定位,突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代议民主的内部补强制度和利益表达的常设组织机构的两项定位。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究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宪法上的规范实现机制,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如何贯彻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实践中为视角,通过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实现。黄文婷老师在评议中提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文章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是文章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可以增加探讨如何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内容的部分,在具体内容上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


分论坛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国际法治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阮京丞

发言人及题目: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旷怡:《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体系化建构——从三个维度的问题意识出发》

2.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芮栋:《文物追索视角下的跨境界上扣押豁免问题研究》

3.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佳怡:《中国人权话语的生产、传播与启示——以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考察对象》

4.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冯金龙:《<BBNJ协定>对非缔约方的适用问题研究》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庆坤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旷怡作了题为《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体系化建构——从三个维度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专题报告。作者认为应当从理念、主体和造法三个维度的核心问题出发,建构网络空间国际法的理论逻辑与知识体系。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需要采取多元规制手段和增强合作共进的法治理念,以缓解规则博弈阵营化与网络架构下权力分散化的矛盾,实现权力平衡;通过多方共治、“权责一致”机制的构建,适度平衡非国家行为体的能力发挥与责任承担;做好新旧规则多元互补、软硬兼施、共同演进的整合工作,解决规则赤字和冲突问题。许庆坤老师指出《网络空间国际法的体系化建构——从三个维度的问题意识出发》,是对于当下网络空间国际法这个热门话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芮栋作了题为《文物追索视角下的跨境界上扣押豁免问题研究》的专题报告。作者认为扣押豁免制度对于文物的跨境借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外国国家豁免法》 为跨境借展中的扣押豁免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中国应当从豁免的获得方式、 豁免的客体范围以及豁免主体范围三个方面对扣押豁免制度进行完善。首先,中国应采取核准获得制与协议获得制混合型的豁免获得方式。其次,能够获得豁免的客体应当只包括扣押程序 ;再次,公有文物、私有文物机构出界的文物都样应当得到豁免。作者认为应当颁布专门的单行立法。许庆坤老师指出该报告贴合当前实践的最新发展,也和我国刚刚通过的一部法律有关,非常有现实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佳怡作了题为《中国人权话语的生产、传播与启示——以 “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考察对象》的专题报告,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人权话语转化为国际人权话语的成功案例,梳理该话语的发展过程能为塑造中国的国际话语权提供更多经验。自提出至今,该话语的生产和传播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以中国政府为主导的话语提出时期;第二,以学界研究为主导的话语持续生产时期;第三以联合国为平台的话语传播时期。在整个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断发展,最终成为了具有普遍性价值的全球共识。许庆坤老师指出这是我们在很多国际场合反复讲到的主题,对它进行系统的梳理,探索新的路径,进一步的改进传播的途径,是非常有实践的价值。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冯金龙作了题为《<BBNJ>协定>对非缔约方的适用问题研究》的专题报告,指出《BBNJ 协定》与非缔约方的关系问题既是谈判中的各方争议点,也是各国决定是否加入协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BBNJ 协定》条款本身对非缔约方的适用存在一般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两种类型。提出我国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好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厘清《BBNJ 协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体系,研判加入《BBNJ 协定》的影响,权衡国家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海洋发展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后,灵活应对《BBNJ 协定》与习惯法的关系,发挥国际软法规范的影响力,推动《BBNJ 协定》朝着公平公正方向发展。许庆坤老师指出2023年6月《BBNJ 协定》刚刚通过,其中关于对非缔约方适用是比较少见的一种,这个协议作出了突破,对该突破的价值和利弊进行分析、探讨是有进步意义的。最后,许庆坤老师对研究生如何正确适用专业术语以及在撰写论文时如何“小题大做”进行了经验分享。


分论坛四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

自主民法学体系的建构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丁俊玮

发言人及题目: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继升:《代位清偿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规范释论——兼析<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

2.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姚舜宇:《结构主义违法性判断:一种契合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分析路径》

3.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梁宇飞:《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担保功能再造及其类型化》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袁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继升作了题为《代位清偿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规范释论——兼析<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的专题报告。报告从主题相关的问题意识、语义阐释、规范功能分析以及对民法典第524条的解释论建构四个主要部分展开,指出了规范与实践的不一致,提出对民法典第524条采限缩解释立场,并分析了有合法利益和无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位清偿的不同情况。袁野老师肯定了报告中基于解释论的研究,认为报告法理部分分析扎实,比较法和其他论据运用丰富,但关于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权利,我国尚无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参照法院解释亦或比较法做法依然值得深入探讨。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姚舜宇作了题为《结构主义违法性判断:一种契合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分析路径》的专题报告。报告主要从三个方面,即理论分析、结构主义违法性判断标准的正当性与核心要素,以及我国结构主义违法性的具体路径对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分析路径进行分析与完善。该报告指出,因过于简化市场行为且高度依赖市场的自我纠偏机制,当前反垄断法中以价格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在数字经济下存在不足,应采取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以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为切入点,强调其作为独立法益的重要性。袁野老师认为报告理论性强,论著引用丰富、理论基础扎实,建议在报告后续可以更多体现以结构主义的方式判断相关市场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之后的矫正措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梁宇飞作了题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担保功能再造及其类型化》的专题报告。首先,报告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区分了期后和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其次,报告质疑了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担保合同的逻辑,指出其缺乏公示机制和优先受偿效力。最后,报告提出将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类型化为两类:债务人自身提供抵债财产的违约金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抵债财产的非典型人保,并认为后者只能有限准用保证规则。袁野老师指出,报告所关注的主题传统且热门,报告所呈现的观点与建议新颖,但其中具体的规则的运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或类推适用相关规则,则可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分论坛五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刑事法治现代化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泽泂

发言人及题目: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璇:《行政犯不法判断的中国化方案建构——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视角》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子璇:《论瑕疵行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效力》

3.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唐岚敕:《论不法原因给付场景下财产犯罪的成否——以中国法为中心》

4.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知源:《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基础、理念与规则》

5.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鹏庆:《数字时代下科学证据可靠性规则的变革困境与本土重塑》

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贾紫涵:《刑事司法个人信息收集的侦企协作:理论省思与制度完善》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颖峰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璇作了题为《行政犯不法判断的中国化方案建构——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视角》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行政犯的不法判断是我国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理论上基于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不同解读形成了不同学说,但现有理论依然存在在逻辑内涵、体系建构等方面的不足。针对行政犯的不法判断问题,应兼顾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存在论与目的论解读,推动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折中,采取“缓和的违法多元论”。李颖峰老师认为报告选题传统,并指出无论违法一元论还是违法相对论,均需讨论一般违法的上位概念,实质性地解释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子璇作了题为《论瑕疵行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效力》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瑕疵行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效力并不明确,存在的等同路径与分离路径两种思考方式。但等同路径将瑕疵行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效力等同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导致前者受到行政行为公定力等程序内容的限制,并不可取。报告支持分离路径,认为应通过实质判断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瑕疵行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效力。最后,报告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中的相关瑕疵行政行为进行了分析总结。李颖峰老师肯定了报告的问题意识,认为报告对行政行为划分合理,采取逆向判断,逻辑清晰。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唐岚敕作了题为《论不法原因给付场景下财产犯罪的成否——以中国法为中心》的专题报告,对在不法原因给付背景下财产犯罪的成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报告指出审判就相关问题存在分歧。其次,报告针对我国民法相关条文进行分析,认为民法采用了民法与其他公法的“二元衔接转处模式”。最后,报告提出若要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立场,在刑法没有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进行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必须与民法确定相同的法律后果。同时,报告以此立场对骗取、侵吞行为构罪条件和犯罪后果展开了具体论述。李颖峰老师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场景下财产犯罪的成否问题是一个传统问题。报告以中国法为中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关于法益的权衡和法律的适用具备较高的探讨价值。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蒋知源作了题为《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基础、理念与规则》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关注到,涉及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分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中争议频频。报告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完成从存在论视角下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向规范论视角下主体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目的”规范要求的方法转型,完成解决民刑交叉问题的视角转换,以及以出罪要素为核心的“排除规则”的功能转向。李颖峰老师指出,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报告提出了许多难得的论证路径,报告最后提出的民事救济可能性的问题是个核心要素。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鹏庆作了题为《数字时代下科学证据可靠性规则的变革困境与本土重塑》的专题报告。报告分析指出,我国科学证据的形式审查逻辑盛行、实体与程序证明的自由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导致科学证据的可靠性规则本土的进程面临困境。未来,科学证据的可靠性需要遵循实质的整体主义认识论,接受严格证明法则,需要法官采取疑点分析法、推定方法和裁判结果的利益衡量法,完善相关质证权体系,最终实现对科学证据可靠性规则的本土化建构。李颖峰老师认为,科学证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的问题,司法实践对科学证据存在高度依赖,而与此相关的科学证据的质证,怎样构建本土制度确实值得思考,但程序法上的改变往往比实体法更加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贾紫涵作了题为《刑事司法个人信息收集的侦企协作:理论省思与制度完善》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从公共利益相对优位性、第三方原则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侦查机关的收集行为存在正当性,但也可能引发现实风险。由此,报告提出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对侦查机关的收集行为设置合理标准,并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如明确侦查领域信息分类分级标准、健全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等。李颖峰老师指出,我国侦查机关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处于强势地位,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报告的建议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但从根本上解决依然比较困难。同时,报告中列举了较多国外的案例,缺乏本土案例,后续仍有待补充。


分论坛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

生态环境法治的新发展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元明

发言人及题目: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泽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理解与适用》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丽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法理与进阶》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秋榆:《“重复诉讼禁止原则”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同一性审视》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广兵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泽中作了题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理解与适用》的专题报告。报告主要对从责令限期拆除“入罚”所蕴含的规范逻辑、存在的逻辑不自洽以及追求的逻辑闭环这三方面入手,探讨了“入罚”的理解与适用。报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入罚”能够明确行为的制裁属性,但是该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又具有不可非难性,其逻辑不自洽,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责令限期拆除在某种程度上与行政保安处分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和预防违法。最后,报告提出该项制度的运行应遵循比例原则审查、明晰适用情形并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李广兵老师认为,报告问题明确,从法教义学进行分析,其次从适用方面进行探讨,最后的论证结果偏向为否定行政处罚,但相关论据可以更加充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丽云作了题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法理与进阶》的专题报告。首先,报告从生态环境执法的变迁历程入手,以条块关系的演变为核心,探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层次逻辑。其次,报告剖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框架,并通过一系列数据指出了横向执法的职能切割与分工难题、执法权的纵向下放与运转失效以及跨区域综合执法不完善问题。最后,报告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如何重塑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李广兵老师肯定了报告的结构形式的完整度及调研深度,并指出相关法理基础仍待可继续夯实,报告事实陈述与归纳的法律逻辑可再进行理顺,报告法律语言的表达可进一步加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秋榆作了题为《“重复诉讼禁止原则”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同一性审视》的专题报告。报告对比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提出对于“两诉”的主张需不违背重复诉讼禁止原则。就基于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而提起的“两诉”而言,“两诉”的当事人均为“程序当事人”,其背后的实质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亦同一。同时,与此相关的两诉衔接规范也有重新调适的必要。李广兵老师指出,报告选题优秀、思路新颖,区别于实践中认为两诉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现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分论坛七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数字法治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贺亚峰

发言人及题目: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田小楚:《数据知识产权的法理证立与制度革新》

2.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艺:《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司法:一种新型技术治理的风险与因应》

3.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羿鸣:《公共数据有偿使用: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

4.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苗云卫:《算法行政的合法性证成》

5.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俊熙:《基于关系的个人数据治理——对抗与互惠的重新配置》

6.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欣:《“伦理-制度”范式下信息移转的治理路径》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黄绍坤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田小楚作了题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法理证立与制度革新》的专题报告。本次报告首先阐述了数据知识产权的产生背景,对一些与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并且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并探讨了围绕数据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理之辩。报告第二部分,主要从其特征出发详细分析了数据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接下来她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革新方面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构建构建体系化的革新制度,二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谦抑性原则,三是保护范式需要转型。黄绍坤老师指出文章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展开讨论,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文章第三部分探讨数据二十条与知识产权政策关系的必要性存疑;二是数据具有公共性,强调共享共用,因此其与数据知识产权之间的价值机理是否存在区别需要考量;三是数据知识产权界定是不是应对其客体进行明确界定,文章可能需进一步探讨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与数据知识产权之间概念建构的关联度。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艺作了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司法:一种新型技术治理的风险与因应》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司法为什么是一种新型的技术治理形态以及它的异化机理、治理风险以及一些对其风险的多维回应。报告人首先详细阐述了新型技术治理的概念,其次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异化机理的探讨中从司法视角、人机交互视角讨论了它的风险。接着在汇报的第三部分,汇报人指明了其技术风险。最后,汇报人提出,通过法律本体论嵌入的技术优化和人工智能司法的审慎包容治理,打造新型人机关系与多元主体共治这样一个司法场域,实现人工智能赋能司法这样一个良好的治理。黄绍坤老师指出文章从司法领域研究算法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而不是站在人工智能在司法具体场景上的运用,存在研究视角的局限,例如技术治理,并建议从一般性到具体司法场景来考虑。同时,他一方面肯定了本文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另一方面指出过多的概念和理论引入可能对文章的清晰度和干净度有所影响。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羿鸣作了题为《公共数据有偿使用: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的专题报告。报告通过衡阳市“政务数据第一拍”的案例,引出公共数据能否有偿使用的问题。通过公共数据有偿使用能够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高公共数据利用效率以及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化进程这三个方面,为公共数据能够有偿使用提供法理证成。报告最后指出,公共数据收费标准应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合理收益为例外,以实现公益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再平衡”。黄绍坤老师指出文章探讨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整体上比较成熟,为数据利用提供了可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文章在理论证成方面较强,但在制度架构方面较为薄弱,收费的主体、方式及定价等具体问题未明晰,而这些则是理论落地的关键,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苗云卫作了题为《算法行政的合法性证成》的专题报告。报告从“算法行政”的方式兴起,算法行政的异化风险及其规制,引出算法行政的合法性证成的研究。报告指出了合法化需求下的算法行政类型有“赋能型”和“赋权型”两种。报告建议以行政自决确立合法性,以程序规制补强合法性,为“赋能型”算法行政提供合法性证成;以法律授权确立合法性,以个体同意补强合法性为“赋权型”算法行政进行合法性证成。黄绍坤老师指出文章区分算法赋能型与赋权型,但实际上二者存在重叠,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混同的风险,因此概念区分需更清晰。另外,基于两种类型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多从制度层面出发,忽视了数字时代新场景下赋权的前置性要件,例如正当性,因此要注意对既有研究的策略进行正当性讨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俊熙作了题为《基于关系的个人数据治理——对抗与互惠的重新配置》的专题报告。报告首先提出个人数据授权与否的疑问,探讨了赋权说和反赋权所对应的关系,赋权说对应对抗关系,反赋权说对应互惠关系。为了实现两者的突破与重构,报告基于两者的共同视角,引入用户共同体这个横向关系,试图建立用户-用户与用户-平台企业的双重关系结构,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黄绍坤老师指出这篇文章可能对个人数据财产权处理的对抗路径与互惠路径存在误解,他强调个人数据财产权的本质是归属而非支配。同时,他肯定了文章提出的“数据合作社”的解决方案,但也指出“数据合作社”背后,大规模数据处理的行为与传统民商法或传统契约社会中的个体之间的磋商机制如何建立,需要进一步探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欣作了题为《“伦理-制度”范式下信息移转的治理路径》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在新型科技的背景下,个人信息转移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正在对传统秩序予以解构和重塑。以金融、医疗、社交平台等为主要领域的个人信息移转,在目前结构和运行中已经暴露出移转中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信息移转技术、和相关主体隐私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究其原因,伦理引导是应对信息移转风险的先行范式。对此,应当重视信息移转中的伦理问题,以伦理为基础,明确信息移转的伦理原则,细化信息移转的具体对策,并强化对信息移转的保障措施,从而构建安全、可信、负责的信息移转治理框架。黄绍坤老师指出文章从“伦理-制度”出发研究个人信息的移转,虽然伦理与制度在概念层面上是可以区分的,但实际上很多制度是以伦理为基础架构的,此种情形下伦理与制度两者区分的边界如何更加清晰是需要考虑的,就本文而言,在”伦理-制度”二分化规定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论证结果的不清晰,因此,采用“软法-硬法”的分析框架可能更合适。


分论坛八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司法实践


 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炽彬

发言人及题目:

1.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佩霖:《论“公益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2.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钱进:《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的类型化研究》

3.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燕:《执行现代化视域下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研究》

点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学在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佩霖作了题为《论“公益诉讼法”的调整范围》的专题报告。报告区分了真正的公共利益(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与不真正的公共利益(同质性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具有不特定性,而同质性利益虽与公共利益同源,但本质上是私益集合。公益诉讼法的体系构造,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公益诉讼附带集体诉讼。集体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理共通事项,第二阶段处理不真正的公共利益涉及的群体成员的损失申报。刘学在老师就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能否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钱进作了题为《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的类型化研究》的专题报告。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股权时,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执行取决于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研究中,提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前者认为隐名股东可排除执行,后者则认为不能。进一步分析了“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的规范意义。作者建议,应根据归责原理和信赖原理,对隐名股东申请排除执行进行类型化处理,以平衡隐名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刘学在老师指出对于钱进同学所做的关于隐名股东排除权的研究,要注重从法规范性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燕探作了题为《执行现代化视域下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研究》的专题报告。肖燕认为,尽管《执行法草案》确立了查封相对效,但在理论与实务中仍然存在查封绝对效的分化。她分析了这种分化在学理、立法和实务中的具体体现,并追溯了查封绝对效的立法根源,指出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关联。肖燕还探讨了查封相对效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并分析了不同查封生效要件下可容许的处分行为。最后,肖燕建议确立单一的公示要件,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刘学在老师指出肖燕同学所做的关于执行现代化视域下处分查封财产的效力研究,要在论文最后形成法条,提高理论水平。


闭幕式

为期两天的主题报告与交流后,本次论坛落下帷幕。闭幕式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出席闭幕式并做闭幕式总结致辞。黄志雄指出,各位发言人的汇报内容丰富,阐发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内涵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从宏观上探索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指导意义,从微观上探讨对刑法、民法、环境法等部门法的影响,不仅对传统法律命题进行解读,同时还探索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兴领域的应用。本次论坛彰显青年力量,主动深入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体现了新时代青年的担当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提炼升华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光辉思想旗帜。本届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士生论坛,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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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法学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联席会
编辑:吴雅婷 徐瑜堇
校对:赵聪 王帆
审核:张琼 牛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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