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4日凌晨,两辆自卸货车从绕城公路匝道驶入秦淮区承天大道高架后逆行200余米将垃圾倾倒于桥面后逃逸。
城管部门调查后发现,两辆自卸货车均为个人所有,且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偷运某停车场地内的建筑垃圾,并弃置于高架道路上。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对自卸货车所有人罚款5000元;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对自卸货车所有人罚款200元;
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停车场管理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企业或个人在处理装修或其他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时,要使用合法的车辆进行运输,要依法依规进行堆放、处置,不得随意弃置。
2024年6月1日凌晨,有多辆次重型半挂车从鼓楼区某项目工地驶出,沿玄武大道近新庄广场沿途遗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路面污染。
城管部门调查后发现,工地施工方承认使用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多辆个人车辆外运建筑垃圾,并知晓肇事车辆沿途遗撒造成严重路面污染的事实。
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偷运某停车场地内的建筑垃圾,并弃置于高架道路上。
企业或驾乘人员在运输建筑渣土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运输责任,确保车轮不带泥,运输不遗撒,自觉维护城市道路和环境的清洁卫生。
素材来源 | 南京市城管局
编辑 | 陆心宇
发布 | 孔建东
审核 | 谢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