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跳槽”受保护,“竞业限制”不是“就业禁止”

文摘   2024-12-18 12:04   江苏  

年关将至,“跳槽”的心蠢蠢欲动。但“竞业限制”像一道鸿沟,横在面前,愁上心田。消除疑虑,方能进退有据;捋清思路,才能安全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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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什么是“竞业限制”?

回答

通俗一点说,就是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或者入职原单位竞争对手的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指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提问

什么岗位可能会受到限制?

回答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要与用人单位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其他人员不受竞业限制!


提问

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回答

根据竞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月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提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回答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提问

“竞业限制”有时间限制吗?

回答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警惕“竞业”变“禁业”,合法“跳槽”不“跳坑”。掌握法律知识,助您乘风破浪,青云直上!




素材来源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 | 陆心宇

发布 | 孔建东

审核 | 谢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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