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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评审范围、条件、评审和推荐名额等作具体要求。
评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至2024年8月31日。
评审条件
1.《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福建省幼儿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闽教师〔2024〕51号);
2.《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
申报人员仅限选择以上一个标准执行。
评审和推荐名额
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评聘人数控制在208名以内,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246名。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及教研、电化教育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电化教育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推荐人数的30%。
全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聘人数控制在4200名以内(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
评审办法和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正高级教师评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高级教师评审;教师职称其他等级评审由县(区)组织实施。省属学校(单位)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托福州市组织。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局申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