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月19-20日】智慧税务时代企业年终关账前税收风险排查与账务调整技巧专题班
每到年底,企业各部门都要进行一系列整合动作。其中,财务作为一年来经营活动的结果体现,尤为重要!那么,公司财务方面年底需要做哪些事?
小编对此进行了整理,总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财务排查、评估来年的汇算清缴、分析财务报表排除风险。1. 现金银行账户:现金账上不能出现负数;检查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一致;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规定。银行回单查漏补缺,确实的要向银行补全(包括银行每月的对账单)。2. 往来款:年末对账非常重要,要及时做好与客户、供应商的对账和清帐工作,对于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及时处理。3. 存货:做好年底存货盘点工作,并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检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是否有发出商品和在途物资。4. 固定资产:各项固定资产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是否有报废资产未清理;损失资产报备资料是否完善。5. 应交税金:检查应交税费的明细账户,有无计提错误、少交税金等情况;检查公司的税负水平是否正常。6. 费用:通知公司报销人员及时报销,保证年底发生的费用计入本年,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7. 其他事情:检查一些大额支出或收入是否合规,有无合同;检查预付款发票有无收入;各种借款(包括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有无收回,需要支付的利息有无计提等。1.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税前扣除;2. 工会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税前扣除;3.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或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以内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手续费与佣金: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7. 公益性捐赠:按照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8. 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9. 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 应收账款风险:应收账款是否收回、是否有虚增的应收账款,有无坏账冲销。
2. 其他应收账款风险:资金拆解是否牵扯不清、股东借款有无收回,注意长期挂账风险;3. 存货风险:存货积压、账实不符、注意识别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等风险。1. 销售费用占比是否过高:了解当前销售渠道是否通畅、市场打开情况等,排查前期宣传工作是否做到位。2. 管理费用占比是否过高:内部营运效率差,可能存在形式主义扥给管理风险。3. 营业收入是否停滞下滑:企业发展增长受阻,可能存在市场开拓不顺、产品遇冷等情况。4. 营业支出是否过高:除了必要的正面原因如企业捐赠外,其他情况支出过高可能是企业管理不善问题。1. 净利润:净利润为正,说明企业盈利能力强,但净利润为负时,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较弱,要维持正常经营,就要减少投资或向外融资。2. 现金流量:如果现金流量小于0,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可能出了问题,入不敷出。财小加提醒:企业可以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如毛利润比率、净利润及费用增减比率、应收款项账期和存货期等是否合理,不合理的会计比率和不合理的利润及费用增减率只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首先是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确认,尤其是对于产品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情形,要合规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此外,企业还要确认核实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举例来说:对于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税法上规定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成本费用方面,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与收入配比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都已入账,尤其要关注是否有在途单据。此外,对于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和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务人员在关账前,应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不合规的要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年终关账前,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等账面余额,企业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应重点关注其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对于长期应付款项,要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并核实账户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处理。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2. 及时取得联营、合营公司的报表资料,确认投资收益;3. 及时取得股票交易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准确核算损益。1.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费用及时入账,避免出现费用跨期入账。4. 已发生并记账的费用,是否全部取得合规票据,未取得的票据应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1. 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实际情况做一个对比,并进行适当调整。2. 检查摊销和计提情况:检查一下有无会计事项应于当年摊销未摊销的情况,有无折旧应计未计的情况。3. 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年底结束,因此务必要进行一次梳理;同时,有些政策到期后还可能会继续延长,因此更要及时关注官方通告!如不延长,应及时进行调整。
转眼间已经到了12月,今年在税收方面的改动你还记得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来盘点一下2024年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7月)《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1月)《公告》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7月)《公告》调整了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12月)《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12月)《公告》明确,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12月)《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12月)《公告》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10月)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采取市内提前购买,口岸离境提货的方式,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应当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2.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提高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8月)《公告》明确,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公告》要求执行。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12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11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12月)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转载仅供分享,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财税的学习永无止境,如果您需要培训、税收筹划、财税咨询,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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