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图片著作权归谁?法院判了

时事   2025-02-07 16:15   湖北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DeepSeek爆火,让大众看到了AI背后的巨大潜力。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按下AI创作按钮,所得到的能否被视为“作品”?版权到底归谁?2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某平台发布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其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APP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蔡蕾 许冬冬 王博

编辑:肖苔

审核: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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