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房贷,一纸合同,却让一对勤恳的小夫妻陷入了难以预料的困境。**安徽合肥的梁先生提前还清169万房贷时,却被告知仍需支付剩余14年的全部利息。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折射出了当前房贷合同中的诸多问题。
## 01 案情回顾
2018年夏天,在合肥某银行举办的"高考季特惠"活动中,国企职工梁先生看中了一套二居室住房。当时开发商推出了"十万首付"的优惠政策,对于梁先生和在小学任教的妻子来说,无疑是个难得的机会。
经过简单计算,这套房子需要贷款169万元,分20年还清,月供不到一万元。考虑到夫妻二人的收入状况,梁先生认为完全可以承担,便痛快地签下了购房合同。
六年后的2024年初,由于事业发展顺利加上经营副业有成,梁先生手头积累了不少存款。他和妻子商议后决定提前还清剩余的129万房贷,以减轻未来的还款压力。
然而,当他们满怀期待地来到银行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回复。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即便提前还款,剩余14年零10个月的利息合计38.83万元仍需全额支付。
这让梁先生如坠冰窟。他连夜翻出购房合同仔细查看,这才发现在一段看似与贷款无关的条款中,确实以小字体标注了"提前还款不减免利息"的内容。梁先生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0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合同中确实明确记载了提前还款不减免利息的条款,且梁先生在签约时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普通消费者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将如此重要的条款以小字体形式隐藏在合同不起眼处,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值得商榷。
然而,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判决认为,虽然条款位置较为隐蔽,但合同文本确实载明了相关内容,且梁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合同内容负责。
## 03 案件看法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银行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这种做法太不厚道。"也有人表示:"签合同之前不认真看清楚,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留给我们深思: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平衡金融机构的商业利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你觉得这起案件中的银行做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