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摘   2024-12-09 20:37   江西  

 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自主定价,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等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

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应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违法行为

(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对汽车检测价格固定或者变更、限制提供汽车检测服务项目,不得分割某一区域内汽车检测市场等。

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请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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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价监科

一审:洪   涛

二审:姜   群

编辑:沈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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