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推普力度
筑牢强国语言基石
推普周宣传
讲好普通话,做好中国人。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简称推普周)。今年是第27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本届推普周主题:
加大推普力度,筑牢强国语言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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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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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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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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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吴昕妍
审核 | 董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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