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真刑!“盗链”自建视频平台App,非法获利 3.92 亿

科技   2024-09-21 21: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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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长期在影视行业工作,对行业内的运营模式很熟悉,由于对所在公司的人员变动和待遇等方面产生不满,便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
张某从公司辞职后,召集前同事成立多家公司,搭建影视作品播放平台,由孙某负责相关业务的运营。该平台通过自有服务器,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上播放。
海量的资源为他们争得了不少流量,随即他们将流量变现,通过在平台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并不断扩大规模进行盈利。
权利人发现张某等人的侵权行为,调查后得知多个侵权APP的背后都是张某团队,于是向警方报案。经警方侦查,张某、孙某等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为了获取非法收益,与孙某等人共谋,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公开渠道下载影视资源再上传至租用的云服务器、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等多种方式,使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可以在其运营的APP上直接播放、下载,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这些视听作品。
截止到2023年案发时,张某、孙某通过涉案APP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余部,点击量高达4千亿余次。经过审计,张某、孙某等人共收取非法广告费用3.92亿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刑法规定中侵犯著作权的“特别严重情节”,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

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身说法


版权成本、服务器成本是经营影视APP的主要成本,权利人往往需要巨大的投入来获得影视作品的版权,并租赁或购买价格昂贵的大容量服务器作为影视APP后台。
而本案中,张某通过“盗链”这种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的技术措施和广告,非法获取正版视听作品的原始播放地址,从而实现正版视听作品在其视频平台的播放、下载,取得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这种方式不需要版权和服务器的巨大投入,大量消耗权利人的网络带宽,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应得收益,严重破坏了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
根据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求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侵权作品数量、传播量、会员数、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等,则是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情节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通过揭开公司的“面纱”发现,被告人“盗链”行为导致实际传播的影视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经累计计算后,已远超出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可得利益,极大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近年来,影视行业管理者、经营者多次发布“反盗链”声明、宣言等,但由于“盗链”行为投入与产出的不对等性明显,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通过更新更隐蔽的技术手段铤而走险。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盗链”行为,有力保护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转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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