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文摘   2025-01-07 11:43   山东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尊重群众意见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群众有强烈反对意见的坚决不干。涉及村庄撤并的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开展合村并居、整村搬迁,重点将分散居住、基础设施保障不足的房屋引导搬迁到村庄聚集区。拆旧建新中要妥善安置好群众生产生活,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加强公众参与

要建立覆盖县域统筹谋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与验收的全流程公众参与机制。在确定整治区域时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就村庄是否纳入整治区域征求村民意见。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本地村民作用,确保实施方案能够体现村民意愿、具有实用性。方案编制完成后,还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实施过程中,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实施,邀请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项目的日常监管。在项目验收环节,鼓励当地群众代表参与验收,确保整治成果能够得到群众认可。

(三)保障村民和经营主体权利

实施方案编制时,对纳入整治区域的土地,要确保权属清晰。整治中依据整治前不动产权属状况等,按照方便耕种、就近安置的原则合理进行权属调整,整治后依法做好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要确保先安置、再拆旧。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现状,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充分满足农民耕种意愿,不能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积极作用,保障其参与权和合法权益。

术语和定义

1土地整治

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

2土地开发

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包括开发为农用地和开发为建设用地。

3土地整理

在一定区域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提高土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4土地复垦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5土地修复

对受污染土地、退化土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改变土地不良性状、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活动。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7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对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和提高土地利用效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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