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最高罚款16.9万元!银川市最新通报→

文摘   2024-09-24 18:30   宁夏  

星/星/文/化/传/媒


近日,银川市依法查处了一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电线电缆、消防产品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质量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电驴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电驴科技有限公司所售产品进行现场抽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无锡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069-2Z的电动自行车和型号为TDT069-4Z的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2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银川市兴庆区欧扬电器水暖商行销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案


      2023年11月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银川市兴庆区欧扬电器水暖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RCG-20-9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经检验软管不锈钢丝厚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管》(CJ/T490-2016)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1条,没收违法所得59.5元,罚款11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金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3年9月2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宁夏金盾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出的20具干粉灭火器(规格为5公斤)瓶体生产日期已超过10年,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银川市金凤区康彦金箭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明示执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案


      2024年5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银川市金凤区康彦金箭电动车店销售的型号为TDT2259Z金箭+GAROW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型号为48V20Ah的巨叶电动车充电器所检项目中机械强度、内部布线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蓄电池充电器》(T/CDQ 001-2023)要求,以上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明示执行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巨叶电动车充电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银川市金凤区旭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案


       2024年8月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银川市金凤区旭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的兴安消防逃生绳(TS-6/8型、生产日期2023-07-27)所检项目中:长度和直径项目不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6部分:逃生绳》(GB21976.6-2012)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逃生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兴安消防逃生绳3套、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人民币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硕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24年6月2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宁夏硕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租赁的三种型号(TDT30057Z、TDT30053Z、TDT30056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检,所检项目中: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速提示音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0辆、罚款16.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永宁县望远镇鑫亚博厨卫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永宁县望远镇鑫亚博厨卫经销部销售的“美万家”家用燃气灶所检项目中热负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灶4台、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贺兰县虹刚机电销售部销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4年1月30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贺兰县虹刚机电销售部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生产日期:2023-05-30;规格型号:ZR-RVV 2*4㎟;标称生产者:北京天宇昆仑线缆有限公司)所检项目中:护套平均厚度、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断裂伸长率等项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8734.2-2016)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65米、没收违法所得40.5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银川市西夏区顺心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2024年1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银川市西夏区顺心电动车行销售的“新日”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3-10-17,规格型号:DZQS72230-11)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QB/T2947-2008)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灵武市林旭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5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林旭电动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辆小鸟牌TDT752Z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初步测量超过标准限值350mm。2024年6月21日,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070839),显示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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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图片:苏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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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NXTV都市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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