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修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修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修璇利用担任桂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桂林市叠彩区委书记、桂林市政协副主席、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兼任中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核 | 吴 平
编辑 | 黄玉洁
校对 | 莫莉莎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