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基蛋生物
12月2日,基蛋生物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92 民初1326 号],目前处于一审判决诉讼阶段。
2024 年 6 月,原告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合计 39,827,610.89 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1.诉讼一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胡淑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48,000 股,支付原告胡淑君股份收购款 2,238,357.86 元;
2.诉讼二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海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910,000 股,支付原告马全海股份收购款 4,546,664.4 元;
3.诉讼三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吴艳芳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26,000 股,支付原告吴艳芳股份收购款 629,538.15 元;
4.诉讼四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560,293.8 股,支付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收购款 17,788,418.77 元;
5.诉讼五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关章荣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404 股,支付原告关章荣股份收购款 166,897.56元;
6.诉讼六结果: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荣筱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0,000 股,支付原告荣筱媛股份收购款 349,743.42 元;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87)成立于2002年3月,总部位于南京,2017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专注体外诊断试剂与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通过持续的自主研发和技术突破建立了 POCT、化学发光、生化检测、分子检测、血栓与止血检测、血细胞分析检测、尿液分析、质控品诊断原材料在内的八大技术平台,逐步构建起以 POCT 条线为基础,以化学发光、流水线、分子为抓手的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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