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有产权房实施方案

政务   2024-12-21 13:00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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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有产权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共有产权房供应体系,缓解本县无房干部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人才,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编制《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有经营有限公司共有产权房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资公司共有产权房建设、销售、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

本方案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国资公司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置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出售,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其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加快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共有产权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司执行、市场运作、产权清晰、规范运营、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国资公司共有产权房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房具体事宜。

第五条  共有产权房产权比例灵活自由,购房者最低要求购买30%产权,也可全产权购买,剩余产权比例由政府购买。另政府购买产权部分购房者需缴纳相应租金,租金暂定为参照周边商品房5年内平均每平方出租价格×政府产权比例,计算方式:个人支付政府产权租金为市场租金5年内平均租金×政府产权比例×总面积=每月缴纳租金,具体在服务管理合同中约定。国资公司代持政府产权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国资公司负责具体销售、运营、资金收取等相关事宜。

县政府在共有产权房中享有的共同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属于国资公司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经营用途。

第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章 定价权属

第一条  共有产权房价格由共有产权房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执行。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条  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购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以及不动产权登记薄中明确。

第三条  共有产权房,购房人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第三章 申购条件

第一条  购房个人申请共有产权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地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及单位工作人员均可购买。但需征信良好,黑户及失信人员不得申购;

(二)共有产权房可个人购买也可为家庭单位购买。购房人若由多人组成,则需由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人员作为家庭成员;

(三)国家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条  共有产权房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共有产权房售卖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等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后:购买全产权房,国资公司和购房个人应按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共有产权房、购房个人份额;购买部分产权房,签订购房协议,凭协议享有改房屋使用权,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购房者不能将该房屋用于抵押贷款。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一条  通过收购、回购和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房,房屋性质应当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第二条  收购、回购或优先购买共有产权房所需资金,由国资公司设立专户收缴。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将购房资金汇入国资公司专户。

第三条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个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买卖、转让、赠与共有产权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房;

(三)私自设定房屋抵押权;

(四)擅自改变共有产权房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共有产权房的;

(六)将共有产权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违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购房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国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条  共有产权房个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的,可向国资公司提出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附记“需取得原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

第五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退出共有产权房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国资公司提交申请,由国资公司上报县政府按年限折旧回购。回购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执行; 满5年退出共有产权房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同等价格条件下,国资公司可优先购买。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六条  共有产房交付后,购房个人承担整套住房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电梯维保费、消防维保等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购买、转让、回购共有产权房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方案由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本方案经报请察隅县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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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侯 学 梅
校      对 :四朗卓玛
来      源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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