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浴池负责人姚某获刑3年!

民生   2024-11-25 17:48   河北  


燃气安全事关你我

偷气盗气隐患大

如发生偷气等违法行为

必罚!

近期,

唐山市燃气集团收到法院

关于路北区某浴池偷盗气案件的判决书

判处该浴池负责人姚某有期徒刑3年

这是唐山市燃气集团

打击偷盗气工作开展以来

取得司法审判支持的第一起典型案例

对偷盗燃气的犯罪分子

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2022年12月20日,路北区某浴池负责人姚某为节省燃气费用,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电钻在天然气管道上打孔并私接PPR管至浴池锅炉用于浴池用水加热

2023年2月3日,唐山市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所辖派出所报案,同时将其盗窃天然气管道做封堵、拆除处理,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持续跟踪案件进程。

 2023年9月1日,唐山市路北分局对被告人姚某盗气和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正式立案。经认定,姚某共偷盗天然气3000余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2787.7元。

在警企、政企的通力协作下,案件有序推进,用时8个月完成了查处到宣判的全部流程。2024年3月,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姚某正式提起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偷盗燃气属于违法行为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

将产生巨大的危害后果

严禁自行拆卸及改装燃气管道、

燃气计量表等燃气设施

什么是偷盗气?

偷盗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


偷盗气有什么危险?

有些用户试图通过私改燃气设施、加装燃气管道等途径获得“免费福利”,殊不知,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可能造成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不仅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偷盗气行为通常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实施场所掌控在用户手中,除通过燃气公司大巡检等方式外,较难在第一时间发现。

此外,偷盗气发生场所通常都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或商业区内,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将直接危害用户个人安全及周边住户公共安全,即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


偷盗气可入刑?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虽看似越用越“省”,但距离犯罪深渊却越来越近,当该行为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破坏燃气设备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时,一旦经检查认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将可能被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再次呼吁广大燃气用户合法用气

如发现偷气等违法行为

可拨打24小时举报热线

0315-2056636


来源:唐山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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