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健康   2024-11-08 17:21   江苏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一起学习《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履行卫生监督职能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信息公示等方式,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水质净化、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消毒等情况,查阅卫生许可、水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等资料,按照规定抽检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水质状况。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原水、周围环境、水处理材料更换以及信息公示情况,并按照规定抽检出水水质。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涉水产品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等情况,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并按照规定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涉水产品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应当检查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情况,查看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及其标签和说明书、进货验收登记和销售台账等资料,并按照规定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

投诉举报违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予以处理。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条



源:健康江苏
审核 | 谈建荣
编辑 |    

 2024-11-8  第220期 第11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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