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2024〕14号
为了推进自律规则体系建设,更好规范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基本信息有关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关于为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开展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不对《通知》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修改为《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另外,结合备案实践,增设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相关条款。
二、申请备案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第三条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备案材料,相关系统上线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系统上线前,相关机构应将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hktgba@amac.org.cn。
特此公告。
附件: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备案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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