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公积金中心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在南宁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申请和审批,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的购房资金需求。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根据管理办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异地贷款。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并且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贷款条件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与本地缴存职工在贷款额度、年限、利率上是否有差异?记者了解到,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与南宁市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执行相同标准。借款申请人最终获批的贷款金额、年限、还款方式等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年龄、所购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批。
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异地贷款所需的贷款申请材料等,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所需一次性材料清单、办理指南及贷款相关政策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
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在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应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个人账户余额。
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日报 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李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