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常态比对
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国家现行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每日凌晨对我省审批资质建筑业企业中的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进行自动比对。
(二)资质预警
当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自动在相应资质后标注“资质预警”,企业可以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预警结果。
(一)重点监管
对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等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二)限制申报
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审慎选择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严格审查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应当严格资格审查,不得将项目发包给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限额以上的项目,许可机关依法不得向选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企业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手续。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5年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zjtsccwork@hebmail.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决定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态比对
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国家现行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每日凌晨对我省审批资质建筑业企业中的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进行自动比对。
(二)资质预警
当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自动在相应资质后标注“资质预警”,企业可以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预警结果。
(三)公开信息
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对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四)取消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整改。系统比对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资质预警”标注。
(一)核查方式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省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核查时间和方案另行通知。
(三)核查范围
核查企业范围包括:
1.重点核查企业,核查比例100%:
(1)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本年度发生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3)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4)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2.一般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为准:
(1)新取得省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2)其余企业。
(四)核查结果处理
1.标注“资质异常”。对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前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经复核满足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以及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重点监管
对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已经承揽的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二)限制申报
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审慎选择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严格审查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应当严格资格审查,不得将项目发包给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限额以上的项目,许可机关依法不得向选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企业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手续。
对于在建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关注承接项目的企业资质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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