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概览
以上概览仅供参考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运输来往自由便利,促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走私等重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管理。
通过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从事民用飞行活动的其他航空器,参照“低慢小”航空器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警务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三条 “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遵循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分类管理、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空域管理改革协调、发展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气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边检、邮政、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营商环境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海警、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及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扫码阅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