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闸蟹正值销售旺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行风建设“深化拓展”年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指导,突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线上、线下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规范市场秩序。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昆山市蔡鲜生水产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普通大闸蟹不符合标称规格,且使用了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外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相城区阳澄湖镇范记蟹业经营部存在买卖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志(蟹扣)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推销时所宣称的“可以购买到阳澄湖大闸蟹防伪标识”系虚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阳澄湖大闸蟹”的虚假发货信息招揽生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罚没51046.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苏州蟹之家阳澄湖蟹业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中发布展示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的宣传视频,宣称“拥有阳澄湖大闸蟹养殖面积900余亩”等不实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ND
拟稿人:转自苏州市场监管
审核人:宣传规划科
发布人:宣传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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