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7月28日,胡某便使用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条视频,称原告砍了她家的槟榔苗。因当时砍槟榔苗案件仍在侦查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抖音上发布为虚构事实并以此贬低了原告人格、破坏原告名誉的视频,遂成讼。
该案经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承认其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是其本人所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发布的信息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因自家槟榔苗被砍,通过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案涉视频,并且详细说明了地点。视频所提及的名字系原告胡某丰的母亲,陈述指向性明确。虽然被告自家槟榔树被砍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因砍槟榔苗案件在侦查中,隆广派出所尚未明确作案人,可见,被告将其猜想系原告所为的案涉不当言论发布至抖音平台,其主观过错明显。
法院认为,被告称其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已删除,但当时案涉视频共计12条转发记录,并有21条留言,且从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案涉视频确实容易引发他人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损害邻里对原告的信赖,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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