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省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周某自行清除其种植在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卢某承包的12.76亩土地上的芒果树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交付卢某使用,并按每年每亩400元土地租金标准向卢某支付占用12.7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费。判决生效后周某永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讨论。认为如果通过强制措施,一是加重双方当事人的积怨,有可能发生后续持久而又激烈的矛盾;二是如果强制执行,需要动用大量警力、机械设备,产生的费用给被执行人增加经济负担;三是涉案地种植的芒果树树龄已经20多年,若强制清除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2024年12月5日,承办人员实地查看现场后发现,附近土地均为坡地,周围均种植芒果树,根据土地情况分析,建议申请执行人收回土地后因地制宜继续种植芒果树。一方面减少收回土地后重新种植芒果重复投入的时间、人工等成本,另一方面适当减少被执行人投入种植、经营管理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当场表示可以协商,但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抵触情绪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承办人员转变调解方式,通过被执行人的家人、原诉讼代理人来协助促成双方和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被执行人种植的芒果,并补偿被执行人芒果树补偿款2万元及减免了其余金钱债务。被执行人认为虽是自己开垦的土地,但因未办理经营权证,无权经营,也息诉服判,将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最终双方现场交付并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该案妥善执行完毕。
来源:乐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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