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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镇罗镇中心卫生院
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及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镇罗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坡头区镇罗镇中心卫生院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及医养结合示范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沙坡头区镇罗镇中心卫生院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及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做好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协调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印发选定评估机构文件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如投票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由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被征收房屋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来源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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