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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沙政房征〔2024〕2号
因项目建设需要,参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卫市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建设和中卫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项目:中卫市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建设和中卫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中卫市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建设和中卫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项目位于宁钢大道以东、双桥主干路以南、双桥村6队30号房屋以西、滨河北路以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0035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3户。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三、房屋征收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卫市妇幼保健院能力提升建设和中卫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24〕100号)
六、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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