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熊某在韩国从事网络主播一职,被告鲍某在韩国经营服装生意。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店铺提供直播服务,后原告从被告处离职,被告一直未将2024年3、4月份的劳动报酬足额发放给原告,原告遂在微博、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被告拖欠员工薪水的相关内容,后又将被告诉至本院。
二
开展化解
承办人员在与原被告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存在其他琐事纠纷致使被告迟迟未予支付劳动报酬,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且均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若直接判决则达不到好的司法效果,也可能会对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故承办人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关于被告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原告诉请金额为8万余元,而被告经与己方财务核对的金额为6万余元,承办人员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凭证发送给原告确认,原告表示认可欠付的劳动报酬为6万余元。被告向本院表示愿意将欠付的劳动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但要求原告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被告拖欠员工薪水的相关内容,并在今后禁止其发布关于被告的任何内容,而原告强烈表示是被告拖欠劳动报酬在先,其不同意删除相关内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人员没有放弃,耐心倾听双方陈述,细致深入地了解双方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并耐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释法明理,分析各自的利弊得失,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都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原告答应在被告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后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被告拖欠员工薪水的相关内容,被告也表示不需要原告承诺今后禁止发布关于被告的任何言论,后由本院根据双方调解意见依法出具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之后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至此该起纠纷案结、事了、人和。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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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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