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严查严治
01
案例一
10月31日
福田派出所联合
福田镇政府应急办开展巡查时
发现战山村有村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0箱
经询问
违法人员熊某无储存资质
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对烟花爆竹进行依法收缴
违法人员熊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
02
案例二
11月2日
彭高派出所会同
彭高镇相关部门排查整治时
发现辖区某村民
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
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原材料
在自家进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经现场清点
共扣押98箱成品烟花爆竹
目前
违法人员黄某和陆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
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03
案例三
11月2日
治安大队联合
萍乡经开区光丰街道应急管理所
开展工作时
发现辖区某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4箱
经查
违法人员龙某于2023年底
购入24箱烟花爆竹
在无储存资质的情况下
将购买的烟花爆竹
非法储存在自家超市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警方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
行政拘留的处罚
并收缴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萍乡公安
编辑:张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