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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被告人林某驾驶轻型货车返回工作公司,采用倒车方式将车开向公司厂房,在到达公司门口水泥坪时,将站在水泥坪的被害人吴某撞倒并造成碾压,致吴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在法律上,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行为。各位司机朋友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要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多注意周边路况及车辆周边人群,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