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一液化气站处罚款10000元

时事   2024-12-19 18:55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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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曝光两起涉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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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县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整治燃气领域安全问题,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用户警示教育,使其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水平。现将近期查处的两起燃气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一:莲花县某液化气充装站擅自关闭消防联动控制器、切断连接控制器线路案

 基本情况:2024年9月4日,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安全巡检中发现,莲花县某液化气充装站的消防联动控制器被关闭、且连接控制器线路切断,存在安全隐患。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充装站在进行场站消防回车场土建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便利,擅自剪断场站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导致事故隐患的产生。该企业安全生产员排查发现隐患并作了记录,但是未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线路连接,同时企业也没有研究解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问题,导致燃气充装场所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系统在较长时间里处于无效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该液化气站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案例二:莲花县路口镇某村民非法储存燃气案

基本情况:2024年9月27日,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路口镇人民政府干部上报线索,发现路口镇某村民在路口集镇自营店铺内非法储存外县气瓶14个,其中满气瓶8个,空气瓶6个,该场所主要经营厨卫装饰产品等,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村民处以行政罚款。同时,对该村民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

来源:莲花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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