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男子擅自把私家车变为网约车,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事   2024-12-24 18:3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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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把私家车变为网约车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

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3年5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自7月份起,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同年12月,李某雪天送客返程之际,车辆打滑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李某亦受伤。


李某当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的车辆属于私家车,并非营运性质的投保,李某开网约车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且未通知保险人,这使得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当时车辆属于自用。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经查明,李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各个流程环节中在线确认保险信息及保险条款,并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在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完成后,李某可随时在线上查阅和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而李某因未能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在将私家车转为营运车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李某在保险期间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车主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用途,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车辆用途和责任免除的关键条款。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李某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即改变了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虽然发生事故时未在运营状态,也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


来源 | 莲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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