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答:202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主要对就业补助资金部分支出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财社〔2023〕181号文件精神,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广西实际,相应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问:女性年满50岁以后能否被聘用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龄上限为法定退休年龄。此前,根据中央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用十五年的时间,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生效后,具体情况需向属地人社部门咨询,确定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答:《办法》整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0号)有关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即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贴。同时,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精神,对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奖补。答: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答: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问:《办法》相比之前,在职业培训部分有什么调整吗?答:一是规范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明确享受补贴人员应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制定不同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探索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要求,参考外省做法,转变原来各职业(工种)统一补贴标准的模式,综合职业(工种)所在的职业大类、培训考核成本、培训时长等因素,将职业(工种)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实行不同补贴标准。问: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部分对农民工就业创业有哪些支持政策?答: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部分主要有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和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用于支持各地组织农民工就业招聘会、帮助农民工求职就业和返乡创业、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服务、支持农民工创业园服务能力提升等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公共服务。培育劳务品牌奖补用于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创业能力强的劳务品牌,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通过引导技艺传承、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内容来源:广西人社服务 作者 厅就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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