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后同居不到一个月便分居,男方起诉离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退还彩礼的离婚纠纷。
当天,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举行了婚礼。男方系初婚,女方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婚后,两人在男方家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3月10日,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女方返回娘家,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两年间,女方一直没有回两人的家,王某始终也联系不上女方。
王某认为,双方闪婚并无感情基础,对彼此也不够了解,再加上双方已经分居近两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相处,遂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与李某(女方)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5万元。
女方辩称,对离婚没有意见,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彩礼10万已交给自己母亲生活、治病、护理,同居期间自己没有工作,5万是两人的共同支出,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导致被告婚后一个月不到即返回娘家,与原告分居,双方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仍不能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入场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尺。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令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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