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日前,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女方)与被告魏某曾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女儿小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蔚由被告魏某抚养。2024年,原告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进行抚养。
陆某诉称,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小蔚是由魏某抚养,但魏某未能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对小蔚的学习教育常常置之不理,离婚后小蔚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常常是联系自己来完成,且魏某对小蔚还有“吼骂”教育的习惯,这不利于小蔚的健康成长。魏某为了生计常外出奔波,而自己是一名医护工作者,有稳定的职业、固定的住房,可以给小蔚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和生活环境。小蔚也多次要求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抚养,而其女性身份可以更好的照顾小蔚,并能更好的理解、回应女儿的感情需求。
被告魏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陆某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陆某提出孩子小蔚的抚养权归陆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小蔚现已年满九周岁,逐渐走向豆蔻年华,女儿由母亲抚养,能更好地照顾和引导,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经法庭依法询问,小蔚也表示自己愿意跟随妈妈生活。
据此,法院判决小蔚随原告陆某生活,由原告陆某直接携带抚养。被告魏某每月向原告陆某支付小蔚的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陆某和被告魏某各负担一半,直至小蔚年满18周岁之日止。
法官说法
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结合其当前的生活、学习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而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
类似本案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有发生,无论何种原因想变更抚养关系,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都应当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创造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生活环境,让孩子能健康快乐的长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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