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象山区检察院指控称:2024年7月中旬,被告人刀某某从他人处获悉,提供银行卡供他人刷流水,可获取所谓的“扶贫圆梦基金”279万元。
2024年7月25日,在他人指使下,刀某某将以其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手机交由“专员”(真实姓名不详)用于操作非法资金转账、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
经统计,上述涉案银行卡流入非法资金共计106896元,流出非法资金共计106200元。刀某某从中获得1265元的报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高报酬高利润的诱惑下,就一定存在高风险,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移动支付账号等,不要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更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
-end-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公众号联络:18878871800、mich7164(微信)
点“在看”得到一朵小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