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会宁查处两起典型案例

旅行   2024-10-23 10:39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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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宁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经营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生产日期、判废年限、生产制造商;2台2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4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57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

白银市消防救援支队三季度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滨河西路西侧皇城一号商业用房第6幢三楼302室的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经营者:朱锦辉,消防安全管理人:牛维东,场所面积:4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餐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4年6月14日,会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九条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拟给予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06月14日17时31分,我大队承办人张云杰、李宏平向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经营者朱锦辉就处罚意见进行了告知,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经营者朱锦辉表示不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现决定给予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4日,大队执法人员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8号,并向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进行了送达,同日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经营者朱锦辉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编号:会消送证字〔2024〕第1185号)。2024年7月18日,会宁县星悦汇音乐餐吧将罚没款上缴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账户。
来源:白银消防、白银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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