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需要资金周转,但你也手头“紧”,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等方式出借款项,虽然能够缓解一时之需,殊不知其中有着诸多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刘与被告小王经人介绍认识,小王因急需用钱向小刘借款,小刘通过花呗、信用卡等支付渠道向小王提供的账号刷款等方式,在十来天时间内累计为被告套现16万余元,被告小王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向小刘出具金额共计16万元的借条两张,后小王夫妇未还款。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该案中,小刘利用“刷码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并出借给小王夫妇,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故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小王夫妇需返还小刘借款本金16万元,但小刘的利息诉请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在于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给借款人的,违背了约定的借款用途,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放、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
如果出借人贷款到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能会因此背上贷款债务,如还款不及时则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甚至存在成为“失信人”的风险。同时,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列明了六种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本案中,小刘通过“刷码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并出借,属于典型的套贷转借行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套贷转借行为,关键在于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01
对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借的,属于套贷转借行为,应当认定转借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同时,转借行为不要求营业性、经常性,不强调是否牟利,偶发行为、未获利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02
出借资金中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借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转借部分约定无效,自有资金部分约定有效。
03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银行贷款债务未偿还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套贷转借,但也不可一概而论,主要审查的还是贷款的性质、资金去向等。如出借人有尚未归还的“房贷”“车贷”等长期贷款,平时依约按时还本付息,其在此类贷款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较难认定为套贷转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 源:舞钢市法院
供 稿:康梦鸽、邢高飞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